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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无锡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代理法律服务

      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,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:
  (一)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;
  (二)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;
  (三)人格尊严权、人身自由权。
  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,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。

   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,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,监护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。

    自然人死亡后,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,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:
  (一)以侮辱、诽谤、贬损、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,侵害死者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;
  (二)非法披露、利用死者隐私,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;
    (三)非法利用、损害遗体、遗骨,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、遗骨。

   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,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,物品所有人可以以侵权为由,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。

    但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,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。

   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造成严重后果的,法院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,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  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
  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  (二)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;
  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
  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
  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
  (六)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。
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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